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参照《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接受相关审计部门审计或开展内部审计后,单位或内部机构(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指导和检查部门预算单位审计整改工作。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或审计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和监管,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审计前自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
(二)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
(三)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
(四)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
(六)审计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审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进一步整改的计划或方案;
(六)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审计整改事项,应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后续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明确的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制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或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问题清单,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的同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清单;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跟踪检查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核实后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向相关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涉及重大政策部署、违纪违规、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事项开展重点督查。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组,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单位下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督查组由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相关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督查单位或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督查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违纪违规重大问题,屡审屡犯或因审计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提请联席会议审定,依纪依规作出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审计整改不到位的,提请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等,提请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办法和对策,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巡察、财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纪检部门应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巡察部门应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财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及时研究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各业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