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参照《内部审计准则第2202号——绩效审计》、《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等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预算执行审计列为年度常规工作,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
第四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应按照《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编制和管理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四)年度财务决算编制情况;
(五)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管理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收入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各项预算收入的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完整,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四)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等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五)预算调整是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是否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是否按规定提请单位管理层集体议事决策;
(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预算收入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合理、完整,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二)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问题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
(三)收费管理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是否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支”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等问题。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的情况;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的行为,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现象,“三公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设立是否符合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项目的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经过风险评估,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的情况;
(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流程、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是否明确,管理机制是否完善;
(三)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是否及时,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专项资金是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支出的项目、金额与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一致。收入、支出计划与实际收支出有无差异及原因,有无赤字和结余。
第十条 年度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完成情况,预算实际执行与年度预算有何差异,是否进行差异分析;
(二)年度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年度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各项数据与会计记录是否一致,表内数据以及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四)利用财务指标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管理状况。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差异率等。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审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建立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否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是否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否开展了预算绩效管理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是否符合单位制定的中长期实施规划;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并能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是否全面完整、清晰明了;是否将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是否与单位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是否与本年度预算资金相匹配。
(三)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与管理情况,单位项目支出实际完成率、整体支出进度,政府采购执行率、结余结转资金使用及盘活率,是否按照规定公开预决算信息;
(四)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是否对评价结果进行了有效的应用,用于指导下年度预算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章 审计方式与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单位内部管理需要以及审计力量配置情况,确定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单位审计工作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也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预算管理全过程的审计:
(一)事前参与。编制预算期间,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主动了解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参加有关预算编制工作会议, 在预算下达前对预算编制及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检查。
(二)事中监管。预算下达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预算收支进度、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
第十四条预算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审计与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逐步实现动态审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开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吉教财字﹝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