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31 14:59: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306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活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负责,并对采用的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对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指出单位在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文档归档等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九条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要求并督促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及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复核机制,审计组组长负责一级督导复核,并在出具的审计结果等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二级督导复核,并在采用的审计结果等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督导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审计结论是否与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报告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审计项目程序的合规性、审计资料的完整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结果运用的有效性、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评价,并将评估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审计人员绩效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组开展审计时,


对审计组人员分工、编制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意见提出和征询、出具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整改、


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充分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按照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的要求搜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或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以相关、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开始后,审计组应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全过程监督和复查制度,追踪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并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审计组依法依规开展审计业务。对重点审计项目工作的规范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开展复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 2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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