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商定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报学校主管审计领导批准;
(二)通报、研究解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审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文件和规定;
(四)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三、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于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有关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或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负责利用审计结果。
(二)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向组织部提出对单位或干部个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利用审计结果,依纪依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审计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并报学校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负责提交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协助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
五、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吉财大发[2014]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