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吉林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6 15:45:4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学校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部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审计人员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加强党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学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限,一般仅限于本届任职期内,必要时可进行追溯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

(二)审计处形成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签批。

第十条 同一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联合组织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审计组应事先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部门应自接到审计通知书5日内按要求提供如下资料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人员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三重一大”会议记录、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制定或修改的本部门制度文件及审计承诺书。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还应在审计期间随时提供后续相关材料。审计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应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部门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六)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八)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干部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编制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校长签批,提交给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应编制“问题清单”。审计处在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发审计报告的同时,一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和“问题清单”。

第三十条 被审计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和“问题清单”30日内,应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向组织部和审计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和“整改清单”。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推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长。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将与审计有关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整改结果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吉财大发[2014]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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