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特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遵循“引入竞争、择优选用、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服务管理及监督的部门包括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形成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二)负责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三)负责监督中介机构合同履行;
(四)负责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五)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六)参与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综合考核评价;
(七)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委托中介机构业务需求计划;
(二)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
(三)负责监督中介机构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质量;
(四)针对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履行合同质量、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提出管理建议;
(五)负责组织对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履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事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一)审计业务事项包括:
1.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2.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资产清查专项审计;
4.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审计;
5.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6.其他审计事项。
(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事项包括
1.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
2.后勤修缮项目工程预(结)算审计;
3.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咨询;
4.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事项。
第四章 校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校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资料清单将审计资料报送给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等),审查合格后,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处通知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校接收审计资料,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学校提供的审计资料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接收并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核报告交接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可以采用引进竞争机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过程监督、实行综合考核和建立惩戒机制等方式。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选择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委托业务服务费超过学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一事一招标。
单项业务服务费未超过采购限额,且年度内委托业务事项较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中介机构。入围中介机构一般不少于三家,一般两年招标一次。
其他情形的,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能力要求根据委托业务实施需要确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学校选择前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地一般应在长春市,在外埠注册的机构应在长春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投标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具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具有相应审计工作经验;
(五)投标工程预(结)算和设备采购价格咨询项目的,中介机构应具有甲级资质;
(六)其他资质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应加强合同签订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中介机构如下义务内容:
(一)中介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实施委托业务;
(二)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执业质量、负有保密义务;
(三)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委托服务;
(四)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对承担业务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完成工作和成果质量进行审核。发现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制止,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建立委托业务管理台账,记录委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末位淘汰机制。审计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组织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选用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中介机构,实行末位淘汰,不再继续聘用,委托合同自然终止。
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果质量、职业操守、人员配备、完成时限、审计结果确认、服务态度及报告归集装订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审计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补充完善工作成果;
(二)提供的工作成果存在重大缺陷、结论严重失实,且拒绝予以补正完善的,立即终止委托合同,视情况扣减委托费用;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立即终止委托合同并进行索赔,计入学校委托业务黑名单,同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