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吉林财经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28 10:58:2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等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绿化建设、网络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或者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校内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投资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完善建设工程管理,预防廉政风险。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预算必须经过审计之后,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之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修缮工程等项目依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实施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对项目施工的重要环节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开展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类等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工作,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工作,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落实审计意见,协助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审计(包括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等),施工过程审计、竣工验收审计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审计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否进行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各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履行校内决策审批程序,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三)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学校要求,设计是否存在缺陷;

(四)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五)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六)工程项目的招标底价确定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经过审计;

   (七)工程发包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

(八)  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内容是否全面、合法。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审计的内容:

(一)查看是否按合同和图纸的规定组织施工,有无擅自改变标准情况,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二)对工程施工是否按照学校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能否保证如期完成施工进度;

(三)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基建、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等是否真实、合法;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存在违法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七)隐蔽工程的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是否实施跟踪审计;

(八)审计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是对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工程款结算等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一)竣工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等是否合规;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有无遗漏;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有无多计工程量现象;

(五)工程款支付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预留;

(六)工程成本核算及财务收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概算、建设成本核算不实等问题;

(七)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八)审计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结束后,由学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经财政厅批复后,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前,后勤保障处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之后将审核后的相关资料交给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完毕后,由审计处将审计报告交给资产管理处(预算审核报告)或者后勤保障处(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等项目预算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已列入学校预算的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提供工程项目预算相关材料;

(二)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工程做法;

(三)委托审计签批单(需履行签批手续)(见附件)

(四)未列入学校预算的工程项目,后勤保障处应履行学校追加预算手续后,将上述材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工程预算审计。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结算审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委托审计签批单(需履行签批手续)(见附件)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申请表(见附件)

(三)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四)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书;

(五)工程预结算书

(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七)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八)施工单位企业等级证书和取费登记证明;

(九)现场施工记录和签证单、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十)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内部管理漏洞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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